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 劉臺峯 被告 劉台山
劉勵莉 劉凱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父親劉00於民國00年00月0日死亡,所留遺產,兄弟姐妹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758、759、823、824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二)爰聲明:
1、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0000)、建號0000、建物門牌:臺南市○○路○段○○○號0樓之0(權利範圍全部)應繼各4分之1,及00銀行、00銀行存款分配各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2、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
三、經查: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此觀民法第1151條及第827條第3項之規定即明。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故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並無應有部分,必待分割遺產,解消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繼承之應有部分,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此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1586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土地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明文。
1、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00於00年00月0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劉00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0000)、同段
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00銀行、00銀行存款等事實,固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前開不動產尚未由原告1人或其他繼承人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一節,亦有原告所提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條文規定, 劉海洲 之繼承人在未經繼承登記前,自不得處分上開不動產。又繼承人中若有不協同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者,依前揭規定,既得由繼承人中之一人單獨辦理,則原告訴請被告應協同辦理繼承登記,於法尚屬無據。再者,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故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並無應有部分,必待分割遺產,解消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繼承之應有部分,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已如前述,則原告逕請求被告依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亦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2、又上開不動產既尚未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則原告併請求分割上開不動產,亦顯無理由,應併駁回之。
(二)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或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86年臺上字第1436號、88年度臺上字第283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請分割上開不動產之部分既經駁回,兩造復未就其他遺產合意先為分割,則原告就其餘遺產之分割請求亦無理由,應併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