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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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魏琦峰 (即 蔡艷麗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慶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04年7月28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而聲請人於104年8月4日刊登該裁定內容於聯合報第E8版,至今已滿5個月,此有上開太平洋日報等件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6-ND-000000000│股票│1│1000│││01│││││││├─┼───────────────┼──────────────┼────┼───┼────┼───┤│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0│股票│1│42│││02│││││││├─┼───────────────┼──────────────┼────┼───┼────┼───┤│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0│股票│1│53│││03│││││││├─┼───────────────┼──────────────┼────┼───┼────┼───┤│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0│股票│1│54│││04│││││││├─┼───────────────┼──────────────┼────┼───┼────┼───┤│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0│股票│1│171│││05│││││││├─┼───────────────┼──────────────┼────┼───┼────┼───┤│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0│股票│1│1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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