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聲請人 徐堉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張譯云 、兄弟 徐昭文 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