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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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健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康雅祥 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