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4號107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吳金福
吳岱祐 吳亭瑩 吳佳臻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原告 羅國棟
黃 陳月英 張秀梅 林清田 林惠文 黃瑾廷 王華駿 陳俊達 趙才鈞 廖翠英 吳美玉 被告 吳慧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7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慧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等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以判決駁回,惟因原告等於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中載明「聲請鈞院認定被告無罪時,請求將本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民事部分移送鈞院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李宜娟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