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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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54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戊○○、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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