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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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鳳銘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判准與被告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啓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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