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債權人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永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黃永文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0000000會議錄音光碟之錄音譯文(錄音檔轉為文稿),並請於債務人黃永文同意給付貴公司新台幣68,397元之處以螢光筆劃記。
四、債務人黃永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