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2號聲請人 吳兆漢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安全局、 蔡得勝 、 侯水源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閱覽如附表所示之卷內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固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第三人得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是以,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將致當事人或第三人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錄影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吳兆漢、許榮棋起訴主張相對人即被告國家安全局、蔡得勝、侯水源故意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規定,於通訊監察結束時依法通知受監察人吳兆漢,造成吳兆漢之權益受損,又吳兆漢業將其對相對人之部分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許榮棋,而依民法第185、186、195條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對聲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本院於審理中向國家安全局、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等機關函詢及調取吳兆漢受通訊監察之相關資料,各該機關以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函覆(置於本件外放之彌封證物袋內)。而聲請人吳兆漢、許榮棋雖聲請閱覽上開文書,惟該等文書分經各該機關核定為機密文件,應永久保密或尚未至解密期限,且涉及我國情報之蒐集、研析、處理、運用,若予洩漏,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應不予准許閱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
一、國家安全局民國102年2月26日(102)修惠字第0000000號函暨附件;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2月25日台紀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三、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2年2月20日院鎮刑科字第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