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四號被告甲○○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銷燬」部分,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之;依刑事訴訟法前開規定,僅得宣告沒收,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品及數量│├──┼───────────────────────┤│一│偽藥(Stilnox10mg)一百九十顆。│├──┼───────────────────────┤│二│偽藥(Stilnox10mg)十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