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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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狀附表記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455-2號土地權利範圍核與所提出土地謄本記載權利範圍不符,原告應具狀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