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狀附表記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455-2號土地權利範圍核與所提出土地謄本記載權利範圍不符,原告應具狀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昀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