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賴佳怡
林煒智 林德致 被告 林辰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81,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頭份市○○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58地號土地│25,000│61.32│1/2│766,500元│├──┼────────────┼──────┴─────┼────┼─────────────┤│2│7建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系爭建│1/2│214,700元││││物現值為:429,400元│││├──┴────────────┴────────────┴────┼─────────────┤│合計│98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