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林韡恩林曉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經核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林韡恩即林曉倩曾於民國95年
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惟嗣後未依協商內容清償所欠款項,聲請人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其權利。請聲請人確實提出上開之「協議書」,俾利本院查明聲請人主張是否有據。
二、另核狀內所附之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其利率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12.88,何以聲請人得於狀內請求年利率百分之15?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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