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416號

上訴人 賴庭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東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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