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5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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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5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579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史哲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被上訴人已查明上訴人平日工作量約為15小時,幾乎是一般人的2倍,因而構成不利於健康的生理或心理負荷,上訴人84年在工作當場促發腦中風,依當時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職業病傷害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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