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激勵奬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興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激勵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激勵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