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林慧美 被告 楊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之,尚應補繳裁判費6,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