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心羚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心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心羚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8年1月19日裁定清算程序結終,其後,本院審酌聲請人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不免責情事,乃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本件復權聲請,即與旨揭法條規定相合而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