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曾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