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馬國柱 會計師臨時管理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本件聲請人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該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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