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355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務人 蔡陳白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623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陳白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⒈本金債權:新台幣113,623元整。
⒉上期未收利息:新台幣0元整。
⒊利息計算:
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合計新台幣0元整。
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⒋帳務管理費用:新台幣0元整。
㈡、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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