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83號聲明人戊○○○
乙○○甲○○丙○○被繼承人丁○上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丁○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台北市○○區○○路5段67之1號5樓」,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證,並經本院查詢丁○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