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永田
辜月霞穩晟 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志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8,9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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