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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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嘉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嘉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1年7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柯嘉宏前於100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其於101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第①案,至10
2年1月2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另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3月,迭經上訴後,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2年上訴字137號、102年台上字229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分別確定(下稱第②③案);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迭經上訴後,先後由中高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2年上訴字21
9號、102年台上字170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④案);繼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經上訴後,由中高分院以102年上訴字22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⑤案);上開第①案至第⑤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其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下稱第⑥⑦案);上開第⑥⑦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復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3
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1月確定(下稱第⑧⑨案);再於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⑩案);上開第⑧案至第⑩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復於102年9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679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679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