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甲○○互控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甲○○二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彼此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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