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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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6月2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95年8月12日上午7時30分、同日下午1時許、同日下午7時許及翌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街○○巷○○弄○○號住處內,接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為警於95年8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上述查獲,並扣得注射用針筒2支,因認被告所為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語。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單一犯意,自95年7月5日10時許起至同年8月13日9時30分許止,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巷○○弄○○號住所,以大約1日1次之頻率,反覆繼續用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海洛因多次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730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5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觀諸上開判決所認定被告接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已涵蓋本案被告被訴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且既已確定在案,則揆諸上述判例意旨及說明,與該案具實質上一罪關係之本案,自為該案判決效力所及,爰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沈藝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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