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9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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