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慶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67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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