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間及94年1月26日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經本院在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384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54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並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