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黃震州 被告 簡峰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金錢賠償及刪除圖文二部分,其中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刪除圖文部分,是屬於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4,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