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告 蔡子琳

被告 高瑋喬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60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

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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