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權人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莫挺勇密司特默 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密司特默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莫挺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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