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債權人 蔡雅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世民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135元?抑是1,000,000元?(據台端提出之釋明文件,債務人借款1,000,000元,已清償558865元,剩餘441,135元?然台端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給付1,000,000元?是否有誤?請具狀陳報釋明之)。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