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債權人 蔡雅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世民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135元?抑是1,000,000元?(據台端提出之釋明文件,債務人借款1,000,000元,已清償558865元,剩餘441,135元?然台端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給付1,000,000元?是否有誤?請具狀陳報釋明之)。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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