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簡詩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葉冬梅黃景福黃宗宏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叁佰陸拾肆萬元(系爭房地拍定價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旻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