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陳富源 被告 段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均係對同一侵權行為事實,請求回復名譽之方式,法院本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其請求權應屬單一,且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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