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楊平福
羅進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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