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秋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余國卿
楊以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 律師被告 林聖智
王秉恩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汪秋興之辯護人欄應更正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汪秋興之辯護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黃玉琪法官張瑋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