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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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
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