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