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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