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2、333、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彥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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