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022號聲請人 蔡珮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姜金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姜金利」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補正確相對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地址。
二、確認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二紙」、金額「4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請補正確本票張數、請求金額。
三、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07年3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