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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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三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