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972號債權人 程明星 代理人 盧彥晴 債務人 許哲溶 債務人 許哲維
一、㈠債務人許哲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許哲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許哲溶、許哲維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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