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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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欽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