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 吳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泳騰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以完備訴訟程式,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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