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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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73號至第2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如扣案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扣案
物品確為第一、二級毒品無訛,依法不得持有,屬違禁物。㈡扣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
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孟君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包109毒保127(13包)110毒保10(1包)110毒保25(1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109安保347(1包)110安保50(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