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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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金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浚硯
孫燕谷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