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95號上訴人 薛啟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煥間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0日109年度婚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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