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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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晨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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