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陳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訓武 等人(即 李家牛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三、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即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四、被繼承人李家牛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六、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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